產業先進 您好:
近期環境部針對SRF相關空污法規進行修訂,包含燃料混燒、鍋爐、CEMS、定期檢測、申報等法案
目前生質能協會反饋,影響產業將包含造紙、食品、水泥、營建…等多種業別,但目前僅有造紙公會回饋業界建議
為利聚焦討論與拋磚引玉之效,經造紙公會確認同意,請產業先進參考以下建議:
- 考量各產業不同製程建置適當的空污防制設備,若已採行防制設施已經符合排放標準,不必要強制要求加裝活性碳或觸媒濾袋等設施規定
建議將第四條附表二備註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檢具符合排放濃度之佐證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調整到法條本文。
- 建議「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草案第六條
增加『天災或其他不能歸責在排放源因素應給予適當的展延、變更防制計畫』等文字,以保留適當彈性。
- 建議「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先刪除自117年1月1日起適用6%戴奧辛含氧校正
未來廢棄物焚化爐加嚴管制到6%再進行管制一致性。
- 針對「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附表二修正草案」最後一項『使用第三類資源循環燃料為燃料、輔助燃料或燃料原(物)料之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每季一次
雖於第一項附表二規範『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逾九個月』以及好學生放寬檢測頻度機制
業者仍擔心如遇工廠歲修、改善工程、天候因素、甚至其他不能歸責在排放源的檢測量能、行政作業
建請大氣司再研究檢測頻度級數調整標準的實務可適性,修法公告之後也持續管考運作效能。
- 本會會員廠曾在7/1研商會議上表達應以燃料熱值計算,像歐洲對SRF的混燒比例通常基於燃料的發熱量和排放特性,並且會考慮燃燒過程中的各種環境因素
仍建請 貴司積極與跨單位研究,和國際接軌一致採用燃料熱值計算。
6. 建請相關主管單位提供過渡期技術或設備補助來幫助企業逐步符合加嚴排放標準。
如果您拜讀完上述建議,並針對相關法案有意見,建請於9/13(五)回復意見!
如產業見反映劇烈,本會將再召集相關討論會議
牽涉資料過多,建請參考以下連結(環境部會議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RFkDqz1pGSV7KNOltS_Jx2rVTsCGxCcG
祝 順心健康
************************************
莊青霖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綜合企劃處
Tel:(02)2703-3500分機205
Fax:(02)2705-6360
E-mail:clchuang@cnfi.org.tw
************************************

